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压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例会原则上于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例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参加例会人员为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二级党组织书记等。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员代表等参会。
第五条 例会采用议题制,议题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有关部门提出,或向二级党组织征集,由党委办公室汇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 会议由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提议部门配合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安排、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准备等工作,党委宣传部配合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第八条 研究部署学校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通报推进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 听取二级党组织工作汇报,督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统战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保密及国家安全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共青团工作等推进和落实情况。
第十条 研讨交流学校党建工作的特色做法、典型案例及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研究或通报的事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文件、内容及会议情况,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密。
第十三条 对会议部署的工作,与会党委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应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总结反馈。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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